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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会议
编辑:开封楼市网 2011年06月03日09:06 来源:开封楼市网
开封楼市网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结合开封市实际,5月31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召开开封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会议,市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樊汴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董明福,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科科长李天中,市物价检查所所长于惠萍出席会议,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大喜主持。

     会上,市物价检查所所长于惠萍宣读了《关于转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科科长李天中详细解读了《开封市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凡是在行政区域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预(销)售申请前,必须到市发展和改革委申请价格备案,待审核备案后,方可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领预(销)售许可证。在销售过程中如需上调价格,应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重新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执行国家、省、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再加收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任何费用。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在接到《开封市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必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三是价格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董明福表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与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做好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工作,对没有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预(销)售许可申请,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

     最后,市发展改革委副书记、副主任樊汴明强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改善民生的角度,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切实履行企业应担当的社会责任,在顾全大局服务民生惠及百姓中,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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